摘要:一份來自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書,讓紅牛品牌“50年協議”爭議再次引起關注
一份來自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書,讓紅牛品牌“50年協議”爭議再次引起關注。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3民終11482號裁定,以一審法院未中止審理存在程序錯誤為由,撤銷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725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此前,該判決定確認“50年協議”第一條有效”。
2月8日,華彬集團通過“紅牛”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對“50年協議”案件發回重審進行了說明,并指責天絲集團(下稱天絲紅牛)反復聲明否認協議真實性,逃避該協議第一條中國紅牛獨家經營紅牛飲料權益的合同義務。
2月28日,天絲紅牛通過“天絲集團”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稱,所謂的“50年協議”是無效協議,沒有任何實質意義,華彬集團公布的四方簽署的“協議書”,均未加蓋企業公章。同時,協議中所描述的丙方公司自始至終并不存在。同時指責華彬方將該協議分拆起訴,把該協議當成其逆勢翻盤的“救命稻草”。
“50年協議”爭論不止 50年協議長什么樣?
公開信息顯示,天絲紅牛和華彬集團圍繞“50年”協議的爭論開始于2018年10月。天絲紅牛主張合資公司合資期限為20年,華彬集團則主張根據四方簽署的協議,經營期限為50年。
(50年協議圖)
據雙方發布的資料顯示,該“50年協議書”標注的簽訂時間為1995年11月10日,一共包括九項內容。華彬集團主張“協議書”由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等四方簽署。天絲紅牛稱,“50協議書”均未加蓋企業公章,并且2018年10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經作出生效裁決,認定合資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屆滿。但在此后,華彬紅牛拋出“50年協議”,主張相關權利。
據了解,雙方圍繞“50年協議”進行了多次交涉。此前的聲明中,華彬集團指責天絲集團否認存在50年協議書,破壞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天絲紅牛聲明中表示,2022年,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該案,并未采納基于的“50年協議”提出的相關主張。同時,天絲紅牛否認50年協議的有效性,指責華彬方關于“50年協議”的主張前后矛盾,并將該協議分拆起訴,把該協議當成其“救命稻草”。
協議中的丙方公司并不存在 誰是協議中的丙方?
根據雙方公開的“50年協議書”,丙方全稱為: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天絲紅牛在聲明中表示,這家公司自始不存在。在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一份合資期限為30年的合同顯示,該合同的簽訂方為中浩、中食、泰國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天絲等四方,與所謂的“50年協議”中的丙方并不一致。1998年9月,合資公司從深圳遷址到北京,重新登記注冊了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天絲紅牛稱,合資各方簽署《1998年合資合同》,經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生效。合同約定合資期限為20年,并明確約定各方一切協議與該合同不符者均以該合同為準。2014年12月9日,天絲公司、合資公司等各方簽署《諒解備忘錄》,再次確認《1998年合資合同》是合資公司現行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因此,現在經營活動的主體——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是基于“20年合資合同”而設立的,并不是謂的“50年協議”的丙方。
天絲紅牛聲明稱,假使“50年協議”存在,也不具有生效要件。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年修訂版)》,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版)》規定,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此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法人資格的主體簽訂合同不滿足協議生效的法律要件。“50年協議”中的丙方中泰紅牛尚不存在,在協議主體丙方不存在的情況下,協議亦無法成立和生效。
否認“50年協議”有效性 50年協議有效嗎?
據了解,雙方圍繞“50年協議”是否有效進行了多次訴訟。深圳前海法院的(2019)粵 0391民初 725 號民事判決支持了合資公司的訴求,認定《50年協議書》第一條有效。華彬方發布的聲明認為,上述深圳中院裁定書已經明確認定了《50年協議書》簽約事實。
1月23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對《50年協議書》部分條款效力進行認定的(2019)粵 0391民初 725 號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重審。
天絲紅牛聲明稱,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394號關于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駁回合資公司訴訟請求的生效判決中,認定天絲公司對合資公司的商標許可是有期限使用許可,最后一份商標許可期限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6日。在判決書中,以所謂的“50年協議”與商標權屬案無關,不予以采納。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62號裁決中,認定“紅牛公司提出依據“95年合同”及“50年協議”獲得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天絲紅牛稱,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3號生效判決書作出認定:合資公司1998年8月31日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載明合資公司合作期限為20年,自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天絲紅牛稱,合資公司設立并不是以“50年協議”為基礎,而是由其他不同主體通過合資合同和章程設立。合資公司也不是所謂的“50年協議”的相對方,所謂的“50年協議”是無效協議,合資公司在營業執照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后,不應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以及享有相應利益。對于雙方“50年協議”的爭議,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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