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備受業界關注的夜郎古與郎酒商標糾紛案,迎來了新進展。
備受業界關注的夜郎古與郎酒商標糾紛案,迎來了新進展。
經多方求證獲悉,11月18日,夜郎古酒業正式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材料。夜郎古酒業堅定表示兩個商標不混淆、賠償金額不合理,堅信法律正義。
就這一案件魏啟學、孔祥俊、楊明等多位法學權威專家公開發表看法,一致認為“夜郎古”與“郎”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混淆,一審法官在判決上存在適用法律、法律程序、事實認定等諸多錯誤和漏洞。
夜郎古酒與郎酒區分得很清楚
其中,曾多次參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起草工作的資深法律專家魏啟學11月17日談及此案件表示,“實際一審法院判決流程是不符合程序的,夜郎古的商標或者說專利,是由中國商標局、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法院是沒有權利繞過中國商標局把它撤銷的?!?/span>
魏啟學指出,考慮商標近似的時候有三個要素,一是商標的外觀如何,外觀是不是近似;第二,它的發音是不是近似;第三,它的含義是不是近似。如果要考慮夜郎古和郎酒是不是近似的時候,不能只抓住“郎”字,兩個商標整體上還不一樣,“夜郎古”還有個“夜”字,還有一個“古”字,整體形象就不一樣。
而且,一個叫“郎”,一個叫“夜郎古”,這發音也不一樣。此外,老百姓都知道,“夜郎”就是一個古典的、歷史的故事,這是很有名的一個故事,一聽到“夜郎”大家馬上想到“夜郎自大”這個故事,不會馬上想到“郎”。
魏啟學認為,一審法官在判斷商標的時候,沒有考慮到觀察商標是否近似的三個方法。夜郎古酒和郎酒在市場上不會發生混淆,人家老百姓買酒的時候,還得看瓶子和包裝,這也是法官應該考慮的因素。一審法官在事實認定上有誤、適用法律上也錯了。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表示,“夜郎古”這個詞匯已經被正式核準為酒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因此將其用作商品名稱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這個名稱被理解為“夜郎的古酒”,它也僅僅被理解為夜郎地區的古酒,與“郎”字既不構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孔祥俊強調,商標權要保護,但也要防止商標霸凌和強者通吃。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楊明也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在“常識、商業、法律”之間關系的處理上有欠妥當。雖然商標標識之間的相似性判斷不能簡單地認為是一個事實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不受約束地“展開聯想”。
楊明坦言,一審判決關于損害賠償的計算更加牽強——其核心地是對“商標貢獻率”的確定——這既缺乏邏輯也缺乏常識。另一方面,對于不同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來說,商標對銷售獲利的貢獻率是有很大差異的,即便是馳名商標,如何衡量商標能夠為商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增量收益,這是會計學和商標法上極難的問題。一審判決用“綜合認定”一語帶過,難以令人信服。在系列疑問的累積下,一審判決又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盡管判決書中擺出了條條理由,由于這是建立在上述牽強的侵權認定的基礎之上,懲罰性賠償更可能是對之前錯誤的放大。
有了法學界對判決的專業解讀,市場對夜郎古酒業給予了更多同情與支持。不少網友自發地站出來,為夜郎古發聲,“二者文化背景、文化、理念都不同,也根本不會混淆……”
目前夜郎古已提起上訴,相信最終會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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