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一經發布,就引發了大家的熱切討論,大家關心的點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否還能適用核定征收。
導語:
《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一經發布,就引發了大家的熱切討論,大家關心的點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否還能適用核定征收。
對此,業內普遍觀點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非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即企業正常經營所得)適用核定征收并沒有被絕對禁止,只是后續適用應該更加謹慎。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所得”在實際業務場景中,極易于與“勞務報酬”混淆,這也是業內持續討論的一個熱點議題。
那么二者如何區分?單純的從個稅法的相關法條判斷存在一定迷惑性,在這里我們比較認可學界的一種觀點:
(一)自然人提供勞務,收入性質是勞務報酬還是生產經營所得,與勞務內容無關;
(二)根據個人還是團體、臨時性還是持續性、自負盈虧與否等外在表征來區分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適用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的權利應當交由納稅人自己選擇。
一、自然人提供勞務,收入性質是勞務報酬還是生產經營所得,與勞務內容無關
收入性質的判定與勞務內容無關,主要在于通過勞務內容進行區分存在一定分歧,原因有三:
1、勞務報酬列舉的內容與生產經營所得列舉的內容有重復,如“醫療、咨詢”,有觀點認為生產經營所得中有限定語“依法”,從而認為需要“執照”的醫療和咨詢勞務屬于生產經營所得,反之則為勞務報酬,從“依法”推導出“執照”,這個邏輯略顯單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勞務報酬和生產經營所得并非完全列舉,都有兜底條款,而且很多常見勞務(如餐飲、運輸等)未在兩者列明內容中;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從事勞務報酬列明的勞務,仍適用生產經營所得,說明勞務內容并非劃分標準。
二、外在表征區分兩者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1、臨時性還是持續性
是否持續經營是勞務報酬與生產經營所得的最根本區別,其他表征如個人還是團隊、自負盈虧與否都是“持續經營”導致的。
從理論上“持續與否”用于區分兩者可行,但實操中存在一定困難。如果通過有無固定經營場所來判斷,就更加脫節了,沒固定場所的或者以家為辦公場所的經營者大有人在,證照分離、虛擬注冊也已經發展了很長時間,并不能否認其合理性與合法性。
2、個人還是團隊
生產經營可以由一個經營者實現,像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經營者的情形十分常見,所以人數不具有判別性。
3、自負盈虧與否
有種觀點認為,生產經營除了收入還包含成本、費用、稅金等,屬于“自負盈虧”,而勞務報酬往往按工作時間或者工作量來計算,是“旱澇保收”,這一判斷標準具有普遍適用性,可以作為參考。
但實際過程中收不抵支的情況也是有的,只不過臨時性的勞務中大家都不太考慮盈虧問題。
三、選擇權交給納稅人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適用經營所得的本質是程序合法性,因為法律形式規定了經營主體不再是自然人,因此可以進行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普道財稅研究院認為,選擇不同經營身份、納稅主體身份,是基于管理與經營的商業決策,而稅收的差異只是不同路徑下的必然結果。在業務真實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去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應當由納稅人自主選擇。
因此,滿足程序合規要件的,有實際真實業務發生的經營所得,依然可以適用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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