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師往往是最早感知一個國家法治環境“冷暖”的群體。律師的作為空間,則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
劉福奇律師:以法護航 心之所向
【寫在前面】
律師往往是最早感知一個國家法治環境“冷暖”的群體。律師的作為空間,則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
1995年“下海”弄潮,如今回顧自己這段步履匆匆的人生旅程,劉福奇說:“做律師25年,的確是切身感受到了一個樸素的道理: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而最大的欣慰,是在一個個親身經歷的個案中見證了中國法治實實在在的進步。”
這也是中國律師沖破風雨砥礪前行一路披荊斬棘最大的動力。
文/彭川
時在寒冬。筆者如約來到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拜訪劉福奇律師。在日前舉辦的“2020法治新時代高峰論壇”上,他入選了年度“十佳刑事辯護律師”。
落座后,筆者打量了一下他的辦公室,面積不大,甚至稍顯擁擠,但一切都井然有序,墻角尤其引人注目的近一人高的厚厚一摞案件卷宗,也被一絲不茍地碼放得整整齊齊。可以看出,辦公室的主人是個注重細節,且很有章法的人。
初見劉福奇,除了他的溫文爾雅和待人親切,給人印象最為深刻的還有交談時他自始至終用語的平實和沖淡。這與日常印象中富有激情、雄辯滔滔的律師形象多少有點兒不一樣。而他這種對“平實”境界的崇尚和追求,也鮮明地體現在了其2018年出版的《做律師的這些年》一書中——這本書沒有依循常規“套路”,找名家作序,請行業大咖寫推薦詞;為求客觀,書里面對案例的選擇也是有勝訴的有敗訴的,沒有刻意“遮掩”。劉福奇說,做了這么多年的律師,要說一個官司都沒有輸過,那不客觀,是在人為的制造神話。
他表示,“我這個人一向只專注做事而不會做勢。”
就這樣,窗外寒風陣陣,屋內溫暖如春,劉福奇的人生故事就在他平實舒緩的講述中徐徐展開。
最初的夢想是當一名法官
劉福奇出生于遼寧撫順的一個普通農村家庭,后來舉家進了城。由于土地的問題,他們家曾打過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作為誘因之一,這也促使他很早便在心中確立了做法官的夢想。
通過努力,1982年劉福奇如愿考上了遼寧大學法律系。4年的大學時光,20歲的青春芳華,除了刻苦學習,能唱,會彈吉他,會拉提琴,多才多藝的他還一度活躍在校內的各類文體活動中,并當了3年的體育委員。
1986年畢業后,被分配到老家的劉福奇,進入中共撫順市委黨校法學教研室從事法律教學工作。這里的待遇很好,工作也比較清閑,但他總感覺生活似乎一眼就看到了頭,缺少了些許的憧憬。
于是,1988年他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民法研究生班,師從于我國民法泰斗佟柔教授。
1990年取得碩士學位后,劉福奇毛遂自薦,主動到原商業部求職。“那天,我從學校騎自行車來到位于西長安街邊商業部,機緣巧合之下遇到了部里政策法規司的一位司長,他看過我的簡歷和論文后,認為專業很對口,便對我說,來商業部工作吧。就這樣,我便進了商業部,在政策法規司先后工作了5年。”
那5年里,劉福奇參與了《拍賣法》、《民事訴訟法》等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并起草了《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辦法》等部門規章,還為商業部和部直屬公司處理了不少訴訟及非訴訟案類件,這為其以后從事學術研究以及法律實務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人生有選擇不完的分岔路口,不同的選擇意味著不一樣的人生風景。在商業部工作,雖然端的是令人艷羨的“金飯碗”,但在劉福奇的自我認知中,他覺得他始終未曾改變過的是自己身上的知識分子底色。“我認為,我不是那種左右逢源的高情商,并且,骨子里就喜歡自由,不愿受到過多的約束,因此,我渴望到體制外更廣闊的自由市場中去搏擊風浪,闖蕩一番。”
那時,研究生時期的一位同學,做律師已經非常成功,這進一步堅定了劉福奇“下海”弄潮的決心。
1995年,他正式開始了律師工作,不過人事關系還在原單位。1998年,國務院開始推進機構改革,為政府“瘦身”。劉福奇便借機向部里提出要“辭去公職,自謀職業”,因為是當年唯一一個主動要求“下海”的人,還在部里人事司引起了震動。
全職做律師后,沒有人背后“扶持”,劉福奇全憑自己的能力一步一個腳印通過扎扎實實地奮斗逐漸打開了市場,擁有了一片屬于自己的事業天地。
轉眼20多年過去,如今回望當初的這個決定,劉福奇表示,雖然最終也沒有能夠實現最初當法官的夢想,但做律師相對自由,收入也還不錯,還能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我想,這條路是適合我的,當初的選擇是正確的。”他說。
每個案子都是一本書
時至今日,劉福奇接手的案件大約已有上百起,相較于20多年的從業生涯,這個數字并不算多,“我代理案件比較累,累在認真,不放過細節。”他說,自己處理每個案件都要求忠于法律,竭盡全力以對得起當事人的信任。
作為一名資深律師,劉福奇非常適應代理一些疑難復雜案件,越復雜他越能理出個清晰脈絡,尤其擅長代理法律尚沒有相關規定的案件,面對這類案件,他常能從立法本意、類似規定中,找到“中肯”的答案。
“做律師20多年,最深的感觸,是見證了中國法治的進步。”他說。
在他的《做律師的這些年》一書中,有這樣一個案例。
1996年,糧貿公司A和啤酒公司B簽訂了一份大麥購銷合同。隨后糧貿公司與另一家企業簽訂外貿合同并出具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可是,啤酒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預付款,不久還發來傳真說,因為公司生產計劃調整,合同無法執行,請糧貿公司諒解。糧貿公司隨即回復:“信用證已開,約定應履行”,拒絕了啤酒公司的請求。過了一段時間,啤酒公司未作任何回復,無奈糧貿公司只好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獲得相應的賠償。
這起官司,事實部分基本清晰,但涉及到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正如啤酒公司所主張的:糧貿公司起訴時,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因此,本案不能算是一起普通的違約糾紛。
“也就是說,該案涉及到‘預期違約'的問題,而中國直到1999年才在《合同法》中明確這一概念。”劉福奇說。按照當時的法律,啤酒公司完全可以通過主張合同履行期未到,沒有違約事實發生來進行抗辯。
好在功夫不負有心人。劉福奇從中國法律中隱含的立法精神、相應的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市場上大麥價格下跌是引發啤酒公司拒絕履行合同的真實動機等方面入手,抽絲剝繭,層層遞進加以分析,最終成功說服法庭,幫助糧貿公司打贏了官司。
“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預期違約進行了規定,是一種法治的進步。”劉福奇說。
劉福奇還代理過這樣一個案例。
2000年1月,接到群眾舉報,說石家莊某小兒腦癱康復中心存在夸大宣傳、野蠻行醫的現象,央視的兩位記者便偽裝身份深入到該康復中心暗訪,對有關情況在央視午間新聞作了報道,反映了治療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使用了“噩夢”等一些詞匯。2000年11月,該康復中心以報道嚴重失實、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兩位記者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巨額經濟賠償。
作為新聞工作者“打假反被告第一案”,并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上過央視“東方之子”欄目的報道,原告認為其治療手法得到公眾和國際同行認可,因此該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開庭時多家新聞媒體的記者到庭旁聽。
本案先后歷經三次開庭,雙方訴辯激烈。其中的一個核心爭議在于:細節的真實和整體的真實如何定罪的問題。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人身上有99個優點和一個缺點,如果外界只看到了這個人的這僅有的一個缺點并且放大它,那么,也很可能會留下不好的印象——整體來講,這種負面印象可能是失實的,至少是不完全客觀的;但是,我們也知道,這個缺點是真實的存在于這個人身上的,也就是說,“細節”是真實的。具體到該案,記者拿到的視聽材料、診斷病例和其他一些證據,都是真實的,無可爭辯,但是,它們是否客觀完整地展現了康復中心的真實形象,顯然存在爭議空間。
也正是基于這一爭議,催生了該案一項最有價值的成果。
當時,我國尚無專門的新聞立法去處理這類案件。代理中,劉福奇強調,新聞侵權案件有其特殊性。一般侵權案件共有四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是主觀上有過錯。法理上,過錯又分為故意和過失。由故意構成的侵權,無可爭議。那么,過失呢?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司法實踐中認定亦會有分歧,劉福奇認為,新聞工作者的主觀過失不應構成侵權。
其理由如下:
以過失認定侵權不符合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特點。新聞報道追求時效性,要求同時確保具體細節和整體的真實性,很多時候是一種近乎“苛刻”的要求。
以過失認定侵權不符合我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原則。新聞報道不同于國家司法判決和行政處罰,影響的是社會公眾對被報道者的主觀評價,一旦出現“失實”或者不妥的地方,可以及時更正,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
以過失認定侵權不符合主觀與客觀相適應的法律適用原則。
以過失認定侵權不利于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會嚴重挫傷新聞工作者的主觀積極性。很多時候,記者的報道是在履行輿論監督職能,出發點是維護社會秩序,揭露不法和丑惡現象,弘揚正氣,如果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甚至面臨巨額的經濟賠償,那還會有少多人敢于去直面社會問題,切實承擔起輿論監督的職能呢?
劉福奇的這些觀點,后來匯集成文,以《新聞侵權的主觀要件》為題,發表在《中國律師》雜志上。
最終,該案雙方達成了和解,以康復中心撤回起訴告終。這對于之后發生的同類爭議,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劉福奇坦言,這兩起案件最終能夠開花結果,與改革開放后法治進步發展有著莫大的關聯。這些年來,人的法治理念一直在逐步往前走,整體是開放的、進步的。雖然基礎差,但是發展快。“試想想,如果沒有一種相對開放的態度,當年庭辯時,我提出的一些新觀點,很可能就被無視掉了。”
當然,這些案件之后,法制建設的一步步完善,劉福奇是見證者。
有一分熱,發一分光
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劉福奇總是希望能盡自己的微薄之力,為國家的法治進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他說,“每個個案都不盡相同,有著獨特的色彩和個性,每個個案都是律師職業生涯中嶄新的一頁篇章,誰也不能說自己站在訴訟之巔,能用上帝視角將它盡收眼底,看個通透。因此,我愿不斷努力,竭力為當事人謀取最大的合法權益,珍惜自己的職業生涯,為社會多一些和諧、少一些紛爭,多一份安全、少一些陷阱略盡自己的綿薄之力,做一個執業律師應做之事,盡一個執業律師應盡之責。”
也是出于對自己律師身份的一種內在自覺,生活中的劉福奇有時在外人看來會有那么一點兒“事兒”。
曾經,有一段時間,北京電信公司通過語音提示頻繁催促他預繳話費,因為影響了自己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劉福奇遂向客服反映了這一情況,可催繳語音提示依舊如故。不堪其擾的他于是把北京電信公司送上了被告席。幾輪博弈下來,雖然官司沒贏,但按照二審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北京電信公司將催繳的提示語音頻率由原來的每兩天一次縮減到了一星期一次,直接因此受益的消費者約70萬人。
“21世紀初期,人們的維權意識普遍還較為淡薄,作為法律服務從業者的我深感肩頭責任重大,因為積極維權是促進法治進步、社會有序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劉福奇說。
他還曾對交通隊暴力執法行為提起過行政訴訟。
“2014年,《行政訴訟法》經歷了大規模修改,這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一種有力監督。”劉福奇說,以交通執法為例,現如今人性化執法已不再是奢望——先敬禮,再提示,行政處罰有法有據,措施適當,拖車時以及停車場也不再胡亂收費……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看得見的進步。“作為首都公民的一員,我對此深有體會。”
雖然平時工作非常忙碌,可能的話,劉福奇還是愿意抽出一些時間參與法律援助。
去年,他無償援助的一個歷時8年、6赴沈陽開庭的案子終于塵埃落定,其當事人在終審中被判無罪。這個案子非常辛苦,出庭時四位被告的卷宗材料多到甚至需要用推車推上法庭,不過,劉福奇始終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上,不曾動搖,“他是我高中同學,只有我可以幫他。”他說。
以法護航,心之所向,行之必達。
在2021年的新年賀詞中,習近平主席說:“征途漫漫,惟有奮斗。我們通過奮斗,披荊斬棘,走過了萬水千山。我們還要繼續奮斗,勇往直前,創造更加燦爛的輝煌。”
劉福奇說,一個優秀的律師,應當兼具專業、敬業,做工作細致、深入等特質,而放在首位的應該是對法律的信仰。在未來的日子里,他愿意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力爭和大家一起,做一束微光,共同點亮“法治中國”漫天的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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