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陳斌律師帶領的“希有律師”團隊收到了一份期盼已久的不起訴決定書,這也是他們團隊今年收獲的第二個無罪判決案例。
6月,陳斌律師帶領的“希有律師”團隊收到了一份期盼已久的不起訴決定書,這也是他們團隊今年收獲的第二個無罪判決案例。而在前不久,他個人剛剛入選了南京市“2019年優秀刑辯律師”,并因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貢獻獲評為“江蘇省律師行業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先進個人”。
從2015年到2020年,5年的時間里,為承辦該案他們經歷了太多太多,偵查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公訴機關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出現偏向性執法,甚至連自己當事人對團隊的信任中途也出現了動搖,但即便如此,他們卻從未想過放棄,并堅持給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盡管遭遇了各種困難,但我們早就已經下定決心,只要案件不終結,我們的辯護就不會停止!”陳斌說,這是一個律師應該有的態度。
得知判決結果的那一刻,陳斌既欣喜又感慨,他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寫到:事實再次證明,專業、敬業、堅守是“希有律師”辦案的三大法寶,也證實了辦理一起無罪案件,需要有正義感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理解與支持。
民事案件變刑事案件,“風向”突變
陳斌介紹了案件的大致經過。
W長期在內蒙古從事鋼管、扣件的出租生意。2009年3月,他與L達成合作協議,隨后按照約定將施工建材發往S集團在內蒙古的項目工地。在租金未全部結清的情況下,2012年12月,雙方又續簽了租賃協議,并對L全部結清此前欠款的時間和方式進行了約定。一年后,W以L未按要求支付租賃費為由,向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S集團和S集團內蒙古某工程項目部償還租賃費并退還租賃物。2014年2月,泊頭市法院判決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W的請求。在此期間,S集團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并于當年3月份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認了某工程項目部隸屬于S集團。后經查證,滄州市中院確認了某工程項目部確系S集團設立,涉訴工程亦為S集團承建,因此于2014年6月底下達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兩個月后,泊頭市人民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凍結了S集團北京分公司賬戶中的一筆款項。
至此,第一起民事訴訟終結。
2014年12月,W以S集團一直未退清租賃物為由,再次向泊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了財產保全。
在第二起民事訴訟進行期間,2015年5月,S集團向其總公司所在地H市公安局報案,稱W涉嫌利用假合同詐騙,說退回去的租賃物租金已經付清,還沒退回的租賃物因為找不到W本人所以還沒來得及支付租金。這筆租金究竟有沒有支付,成為了該案后來定性的關鍵,也是爭論的核心。
不久該案在H市正式刑事立案,泊頭市法院民事案件被迫中止。不過,H市公安局并沒有立即采取實質行動,W的生活似乎一切如常。
2016年6月,S集團南京分公司賬戶中的一筆款項被凍結。
2017年“風向”突變,毫無心理準備的W當時正在滄州市中心醫院照顧自己生病的岳父,突然被幾個人強行帶往H市,4月10日被H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星期后變更為監視居住,7月24日被H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民事案件突然變成了刑事案件。該案后來歷經兩次延期審理、補充偵查和一次變更起訴,對W長達兩年多的強制羈押由此開始。
虛假訴訟VS詐騙
陳斌接觸這個案子是在2015年當事人W被逮捕之前。
“當時是我一個北京的朋友給我打來電話,說有那么一個人可能涉嫌詐騙,當地公安機關已立案,問我有沒興趣和把握代理這件案子。我說得先約見當事人家屬了解一下具體情況。不久,我便和當事人家屬在北京見了一面,經他介紹,我的第一感覺是,這應該是一起經濟糾紛案件。”陳斌回憶說。
2018年3月,要求公安局兩次補充偵查之后,H市檢察院向H市法院提起了公訴,指控W隱瞞涉案租賃物已退清、費用已結清的事實,通過向泊頭市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得支持的方式,詐騙了S集團的財產。
“收了錢不打收條,提起虛假訴訟,如今的社會上這種情況是有的。”陳斌說。為了弄清楚其中的事實,他進行了大量調查。“通過與W本人、其家屬的接觸,以及調閱卷宗材料,我發現我的當事人W在完成交易時一直都有打收條的習慣,包括此前L支付給他的租賃費也都開了收據,并且上面均有L一方付款時財務人員的簽名。”
而這次S集團聲稱租賃費已結清,卻拿不出任何有力的直接證據,只有L的證言。陳斌介紹,這種證言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一對一”證據,即只有當事人或者證人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或者其他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的情形,而言詞證據的提供者大多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
“《刑事審判方法》中明確了對這類‘一對一'證據采用的指導原則,即該類證據的內容都存在虛假的可能性。”陳斌說。
這意味著指控W詐騙的證據并不充分。
2019年4月26日,H市檢察院以部分事實發生變化為由變更起訴,指控W偽造《租賃合同》。
S集團稱L只是承接建筑工程勞務項目的承包人,W涉嫌偽造合同,冒充L的簽名,并通過第三方私下加蓋S集團內蒙古某工程項目部的資料章,以此坐實S集團是涉案租賃物的承租人這一事實,這種租賃關系是虛假的。
“言下之意是S集團并沒有跟W簽署過合作協議。”陳斌說。他們還表示,L已經結算了部分租賃費,其與W續簽租賃協議,是在S集團內蒙古某工程項目勞務承包結束后,L將鋼管、扣件等租賃物用在了他后續承接的勞務大清包項目。
對此陳斌表示,自己通過調查得知,L將租賃的建筑配件轉而用于自己承包的其他工地,并且截留S集團支付的租賃費,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不過,我去內蒙古當地調查證實了W的建筑配件確實發往了S集團的項目工地,且一直在該項目工地實際使用,該項目也確實為S集團承建,L一直也是以S集團內蒙古某工程項目部的名義與W接洽的,這些均表明,W與S集團之間是真實的租賃關系。”他說。此前,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院的審判均已證實這一點,確認了該《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
至于這一過程中提到的某工程項目部,它是S集團設立的臨時機構,尚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應由分支機構的法人承擔,因此,將S集團列為被告、追求其違約責任,是合理合法的。
并且,從一開始陳斌就曾在辯護中指出,就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法律事實而言,公訴機關對案件的定性錯誤,起訴書指控的法律事實根本就不是詐騙,而是虛假訴訟。
“這是單純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法律事實部分來講的,即以假定W有隱瞞收到租賃費和租賃物為前提,首先,現在沒有有力證據證明W有隱瞞情節,其次,即便真有,案件的定性也應當是虛假訴訟。”陳斌說。
他介紹,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虛假訴訟”獨立了出來,所謂虛假訴訟簡單來說,就是指當事人通過捏造的事實(含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來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做法。“新法獨立出來之前,公訴機關可以以詐騙罪追究W的刑事責任,但如今虛假訴訟已被獨立出來,且處刑比詐騙罪輕,按照刑法適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新法,即追究虛假訴訟罪。”
當然,前面已經強調,即便要追究W的虛假訴訟罪,也應當是在證實了W確實隱瞞了已經收到租賃費和租賃物的前提之下。
“事實上,在庭審中我明確表示過,就現有證據而言,我的當事人W無罪,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虛假訴訟。”陳斌說。
提出管轄權異議VS地方保護主義
在當事人W被強制羈押后,陳斌第一時間趕赴H市了解和溝通情況,在與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等相關工作人員打交道的過程中明顯感覺到了辦案程序的不規范、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陰霾。
“比如,H市公安局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佐證W構成詐騙罪、不具備刑事立案要求的前提下就立案了,而且先后兩次立案。還有證據顯示辦案人員曾接受S集團的吃請,因此明顯存在利用公權力插手經濟糾紛的嫌疑。”陳斌說。
他表示,檢察院在批捕W時也沒有依法聽取辯護人的意見,錯誤地進入了審判程序。法院也沒有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充分審查。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而從目前已經披露的冤假錯案來看,它的產生大多與執法人員辦案時程序不合法或證據意識淡薄有關。”陳斌意識到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辦案的可能后,依法對該案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
2018年4月和10月,陳斌在H市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第一次庭審中先后兩次提出,H市司法機關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可惜都未得到回應。
不過,他沒有放棄任何爭辯的機會。
陳斌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這也就是說,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其他地方的公安機關不具備管轄權。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受理,但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依舊需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本案中,被控詐騙罪的W犯罪行為地為河北省泊頭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也在泊頭市;至于犯罪結果地,詐騙犯罪案件的犯罪結果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方,該案中,被告人W實際取得財產的結果地,一是S集團北京分公司錢款被劃走的銀行帳戶所在地,二是S集團南京分公司錢款被凍結的銀行帳戶所在地。
“很顯然,這些地方對應的均不是H市。”陳斌說。
在這個案件中,H市只滿足是被害人所在地一個條件,而因為它并非跨境的電信詐騙,因此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并沒有賦予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權。
“為此,我在辯護意見中明確主張,H市公安局對該案并無管轄權,接到報案后,H市公安局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后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相應的,H市檢察院、法院,也沒有管轄權。”陳斌說。
除此之外,即便是定性為虛假訴訟,H市司法機關同樣沒有管轄權。因為根據《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由泊頭市法院管轄。
代理該案的5年時間里,陳斌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感觸頗深。
他說,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破壞了我國司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獨立性,影響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當前司法改革不得不面對的重要難題。而縱觀由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一些冤假錯案,大多都會存在程序違法,而在中國,諸多重要的程序法尚未出臺,當前執行的程序法也隨著時代的進步變得有些滯后、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于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應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特別是作為律師來講,應當熟知程序法,時刻保持對程序正義的敏感,很多時候,它能夠成為律師面對可能的冤假錯案時很重要的救濟途徑。”
“做律師一定要有正義感”
咬定青山不放松,任爾東西南北風。
代理這起案子,陳斌和團隊成員遭遇了諸多法律之外的干擾,壓力很大,但他們毫不動搖,堅持迎難而上。法庭上,他們據理力爭,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庭外,他們多次向H市上級機關舉報,反映情況,包括省一級的紀委、監委、政法委、高院、檢察院……憑借永不言棄的精神,做了大量工作。材料寫了一份又一份,基本上每次都有內容上的更新。
“光是會見當事人前后加起來大概就有40個小時。”陳斌說。
他們對案件始終如一的這種用心被當事人和當事人家屬看在了眼里,加上數次庭審中邏輯嚴謹、氣勢逼人、充滿正義感的精彩辯護,更是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和由衷的敬佩,以至于當被允許取保候審時,因為沒見到陳斌,當事人W拒絕簽字從看守所出來,最后還是和陳斌手機視頻并獲得陳斌的示意之后才同意簽的字。當時陳斌因為手術的緣故正在醫院住院,因此未能出現在現場。
艱難困苦,玉汝于成。
經過陳斌和團隊常年的努力,案情終于迎來轉機。2019年12月5日,H市人民檢察院變更對W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12月24,H市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2020年6月11日,因“部分關鍵證據尚不夠充分,不符合繼續指控的條件”,H市人民檢察院對外公布了不起訴決定書。
得知這一結果時,陳斌非常感慨,“雖然辦案期間遭遇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但讓人欣慰的是,這期間包括H市司法機關的一些主要領導在內,許多司法戰線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也給予了我們莫大的支持,這群人身上展現出來的正義感讓我們感覺溫暖,同時也對中國法治事業的未來有了的信心。”
在這件案件審理期間,有機構、領導向陳斌承諾,他們一定會秉公執法。
歲月不居,時節如流。轉眼之間,陳斌從事律師執業已經十幾年了。
他現任北京東衛(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是1978年生人,1999年入黨,2005年從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畢業,2008年開始執業,擁有江蘇省某市公安局六年工作經歷,現任南京市律協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監事會監事,南京市棲霞區司法局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棲霞區信訪局法律顧問。曾任職北京市律師協會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法律顧問。
2018年5月,陳斌以律師事務所5位優秀黨員律師為核心,組建了“希有”刑事律師團隊,致力于打造一支“黨員先鋒”模范刑事律師團隊,并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刑事辯護。到目前為止,他們已成功辦理數十起無罪、改判、不起訴、撤案、緩刑案件,獲得業界與客戶的一致好評。
作為一名入黨20余年的老黨員,陳斌對自己的黨員身份一直有著一種內在的自覺,始終嚴格要求自己。
他說,“作為一個老黨員、老律師,我覺得必須要有正義感,必須堅守自己的良知,去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這也是我對自己、對團隊,最基本的要求。”
對于“希有”刑事律師團隊,陳斌的要求是專業、敬業和堅守。他說,律師是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也正在朝著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因此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必須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其次,律師工作很多時候關系的是一個家庭的未來,因此來不得半點馬虎,有能力,但不敬業,很多時候也辦不好案子。至于堅守,由于律師執業過程中需要面對各種已知和未知的風險、考驗,案件很難“一蹴而就”,尤其是在中國從事刑辯工作,因為刑辯律師執業的神圣及其潛在的巨大風險,有人曾把刑事辯護律師比作為“刀尖上的舞者”,因此缺少一顆持之以恒的心,很多時候只能無所作為。
一直以來,陳斌堅守著一個原則,做律師也應該是“有所為有所不為”,必須堅守自己的職業底線。
“有時候,一些人找到我幫忙打官司,可從他的介紹或者提供的資料來看,你明顯可以感覺到其中有虛假的成分,接受委托的話,你可能需要做虛假辯護。還有一些人你明明知道他是有罪的,他卻要求你昧著良知替他做無罪辯護。通常這類案件,我會拒絕。無罪辯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至少律師不能為了替自己當事人做無罪辯護而在辯論時去強詞奪理、去狡辯,我們必須尊重事實。”陳斌說。
他語氣堅定地表示,“為此,我拒絕了一些案子,但我從未有過絲毫的后悔,做律師必須有自己堅守的原則,必須有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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