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業作為市場專業的主體,猶如沖鋒陷陣的將軍,既要號令三軍,沖鋒陷陣,殺敵三千,又要兼顧糧草。疫情期間,企業經營活動脫離了正常經營軌道,企業該如何應對,方可找到正確的打開方式?
2020年伊始,“COVID-19”肆虐,“抗疫工作”成為每個主體的核心工作。企業作為市場參與主體,猶如沖鋒陷陣的將軍,既要號令三軍、沖鋒陷陣、殺敵三千,又要兼顧糧草。疫情期間,企業經營活動脫離了正常經營軌道,企業該如何應對,方可找到正確的打開方式?張東律師將從合規復工、用工合規、疫情期間履約問題、稅收減免申請、扶持政策申請、訴訟影響防范等方面,給企業提供如下建議。
一、如何合法合規的進行復工?
抵抗疫情帶來不利影響最釜底抽薪的方式為“合法復工”,對于合法復工,國務院相關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均出臺相關條件及規范性法律文件:
1、國家及政府關于“復工”的基本態度。根據2020年2月8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統籌制定分類分批復工復產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城鄉運行、醫用物資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產、飼料生產、市場流通銷售等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領域,要保障條件立即推動復工復產;全力做好交通運輸組織保障,并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時,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秘書長叢亮在介紹情況、答記著問時表示:“分批有序推動錯峰返崗。重要國計民生領域要立即復工復產、重大項目要及時返崗,盡早開工,其他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暫不開工,疫情高發地區和非緊迫崗位可適當延期返程。”,“我們要做好“兩條線”作戰的準備:“一條線”是抗擊疫情前線,主要任務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止疫情進一步蔓延。“另一條線”就是經濟發展前線,主要任務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降低疫情帶來的影響,特別是要為抗擊疫情前線提供充足的“武器”和“彈藥”。這“兩條線”都很重要,互為支撐,缺一不可。”
國家發展改革委社會發展司司長歐曉理表示:“嚴格制止以審批等簡單粗暴方式限制企業復工復產的做法”,其還一并列舉了部分不當行為:企業復工復產采取了報備制度,復工前置審批條件,拘留提前復工企業負責人等情況。司長歐曉理還表示“這些做法是不符合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的中央精神的”。同時還否定“簡單化地通過設置審批條件、提高開復工門檻等辦法,來達到防護目的,強調解決問題”。表示“理解地方疫情防控工作、防擴散的用心,贊同在開復工過程中嚴格督促企業落實防控機制、明確防控責任、掌握員工動態、配備必要物資,做好日常防護的必要措施。之前出現的問題,要求地方對這些不合適的做法進行了糾正。下一步在加強疫情科學防控的同時,最大程度創造有利條件,進一步減少干擾因素,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由此可見,國家對于復工的態度比較明確,首先,“抗擊疫情”與“恢復生產發展經濟”并重,這“兩條線”都很重要,互為支撐、缺一不可;其次,復工分類分區域、錯峰統籌安排;再次,糾正目前各地較為嚴格制止以審批等簡單粗暴方式限制企業復工復產、不符合加強疫情科學防控及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的中央精神的做法。最后,國家贊同在開復工過程中嚴格督促企業落實疫情防控的保障性、加強疫情科學防控的同時,最大程度創造有利條件、進一步減少干擾因素,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2、復工的核心條件與程序。各地方政府例如廣東、深圳、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就復工條件及程序也發布了規范性文件。根據上述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就復工核心條件而言,我們理解在于具有“復工的必要性及復工的保障性”及“不導致疫情擴散”等核心條件。其中“復工防疫保障性方面”,基本可歸納為以下五大措施:(1)建立疫情防控小組,防控機制到位;(2)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應急預案;(3)員工排查到位,了解員工健康狀況,防范疫情;(4)防疫設施、物資準備到位;(5)企業內部日常衛生安全、健康生產管理及內部管理到位。
對于復工程序,則各地政府要求不一,多數地方采用“復工備案”、“現場核查復工條件”等方式,以此判斷是否復工。
3、我們對于企業復工決策過程的建議。關于復工,我們建議企業:(1)深度理解國家、各部委、地方政府關于復工的精神、相關規定要求及動態變化;(2)充分考慮、評估自身是否有能力、有組織,能否有效實質響應復工防止疫情擴散的保障性,真正做到科學防控疫情;(3)在統籌單位整體用工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現場復工的必要性 ;(4)在前述問題充分考慮、安排妥當之后,與當地監管部門緊密溝通,組織實施復工條件,滿足復工要求,并進行相關復工程序。
二、如何合法合規地處理勞動關系?
處理完復工問題后,企業面臨的問題是梳理現有的勞動關系。疫情期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地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發布了關于勞資關系處理的規范性文件,我們在此不一一就地方規則展開討論,僅就共性部分進行分析:
1、疫情期間關于勞資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其邏輯及框架并未超出現有的勞動法律體系,僅僅就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工傷與醫療等與疫情相關或受疫情影響的特定情況,結合原有的法律框架進行定性,并盡力回到原法律法規框架適用其原有規則,極少創設新設或改變改變現有勞動法律部門法的規則。此為企業在適用疫情期間發布的勞資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之基礎,是需要企業執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礎。
2、疫情期間勞資關系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1)關于休息日與工作日的界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為春節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為春節假期延長假期;該兩部分時間定性為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對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的用工管理與工資支付方式進行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若無假期延期之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們認為其定性為工作日,此處可能會有不同理解;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9日,則為休息日;2020年2月10日為正常的工作日。(2)關于工作方式的變化。若員工采用網絡辦公、線上辦公等遠程辦公提供了勞動,則應按照正常支付工資 。(3)特定人群的特殊保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4)關于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5)對因為疫情原因不能返崗工作的職工(包括因為交通封鎖無法返崗工作的職工、復工后,處于自我隔離期間的員工),對于上述職工,企業可以要求其在家辦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調休。對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調休的職工,視具體情況,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安排待崗或休事假,并明確待崗、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事項。
3、我們關于疫情期間的勞動關系處理的建議:(1)針對企業用工整體情況,核定不同類別工作的工資整體發放標準;(2)結合公司復工或停產停工、或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嘗試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3)結合復工中關于員工排查情況,對于因疫情受影響員工,根據規則確定其相關辦公方式或待遇;(4)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員工現狀,合理安排遠程辦公、休年假、調休、待崗、事假等事宜。
三、尚在履行過程中的業務合同如何處理?
復工及勞資關系問題梳理完畢后,企業經營工作逐項邁入正軌,第一件需要審視的事情,即為與企業經營相關、受疫情影響的業務合同,并處理與此相關的法律風險。
1、因受此次疫情影響,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該如何定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可能構成不可抗力因素的內容包括“新冠肺炎病毒本身”這一公共安全本身,以及在疫情期間針對政府采取的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諸如“封城”、控制人員流動、推遲企業復工復產等)【參考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規定】,不排除在滿足不可抗力三要素情況下作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新冠肺炎病毒本身”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均存在開始時間與結束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各區域也存在時間之先后順序,疫情本身也存在從開始、擴大的發展過程,且不可抗力本身對合同是否存在影響?是否與不能履行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為此,若疫情或政府管制本身并未構成不可抗力,則有可能適用前述合同的情勢變更原則。
因此,在個案中合同不能履行這一情況,應當判斷肺炎疫情、政府管制措施是否對個案構成不可抗力,還同時需要結合當事人預期、疫情發展過程、疫情對履行的影響等諸多履行依據加以考慮。由此可見,在疫情時間范圍內發生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并非都可以當然的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對此筆者認為,至少包括如下幾種可能性:
1)可能構成不可抗力。
2)可能構成情勢變更。
3)可能構成合同違約。
2、企業業務合同未能履行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因疫情過程中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可能構成三種情況,三種情況有著天壤之別的法律后果,具體分析如下:
(1)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a.依據《合同法》第117條,可以免除當事人部分或者全部違約責任;b.依據《合同法》第94條[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若當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解除合同;c.若不可抗力僅引起當事人暫時的不能履行,在不可抗力現象消失后,即可采取遲延履行等補救措施。
(2)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我們對企業處理業務合同的處理建議:(1)深度判斷疫情期間合同不能履行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如前所述,一方面,疫情期間發生的合同未能履行這一客觀事實,僅在構成不可抗力時才能免除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若僅構成情勢變更,則只能通過訴諸法院、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若構成違約,則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為此進行初步的專業判斷,對企業處理合同履行的風險至關重要。(2)與合同相對方溝通、協商。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契約的靈魂,社會遭此疫情,對交易或多或少均有影響,此種背景之下,與合同相對方易于達成補充協議或解除協議,從根本上解決該問題。(3)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3)搜集、提存與履行相關的證據,避免時間經過導致證據收集的難度及滅失。(4)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及時按照法律規定之方式,行使合同或法律賦予的權利,例如解除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等權利。(5)若構成不可抗力,則需要進行的特別處理如下:a.應當受到疫情影響時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供證明;b.受影響當事人還應當積極收集不可抗力證明材料(如政府部門因控制疫情而發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貿促會等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書、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或隔離證明等),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給合同相對方;c.若已經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及時發出書面解除通知,并就構成疫情不可抗力、無法履約且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進行說明,提供相應證據材料;(6)密切關注政策形勢及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主張權利或免除責任的依據之一;(7)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并制作“疫情條款”,避免疫情對公司業務的影響進一步擴大。
四、企業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應當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陸續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以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的通告》規定的精神,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如廣東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北省、山西省等先后出臺暫停或者延遲開庭活動的通知。上述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當事人如期提起訴訟或仲裁及正常應對人民法院業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亦對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帶來諸多不便。針對疫情防控對爭議解決產生的相關影響,我們主要分析如下:
1.對訴訟時效的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止。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受疫情本身及政府相關防控措施影響構成不可抗力、且直接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相關訴訟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發生中止。
2.對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訴訟程序中止及期間順延
(1)訴訟中止。參照《最高人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第七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七條
七、 防治“非典”期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或者做出裁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四)、(七)項的規定,經審查確認,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或者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的;
(二)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因被采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三)當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非典”疫情而提出中止審理、中止執行申請的;
(四)為有利于“非典”的防治,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案件審理、中止案件執行的其他情況。
“非典”疫情比較嚴重、案件類型比較特殊的地區,執行本通知確定暫不受理案件的范圍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通知規定精神作出適當調整,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可選擇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申請人一方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并應當提交因疫情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之證據材料。
(2)民事訴訟具體期間的順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若當事人案件期間屆滿最后一日為春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2月3日作為屆滿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規定且參照各地案例之審判精神,當事人因疫情影響構成不可抗力導致耽誤期限的,可以在疫情障礙消除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順延期限的長度通常會以實際耽誤的期間為準。針對訴訟過程中的主要期間類型,分別評述如下:訴訟費用交納期間,若當事人確因疫情影響無法線下或線上繳納以及確無他人幫忙代繳等情況構成不可抗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舉證期間、開庭期間,因疫情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重新指定或順延舉證期限;上訴期、申請再審、保全復議,當事人因疫情防控影響構成不可抗力,且無法上訴、申請再審或復議的,可以申請順延;保全及保全復議期間,法定期間,但我國現行法律未就不可抗力情形是否適用于保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作出具體規定。但若受疫情影響構成不可抗力的,可以參照民訴法第八十三條進行延期。
(3)執行時效的中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對申請執行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因疫情導致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現,那么因此引發的法律效果為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我們對企業關于訴訟或潛在訴訟的處理建議:(1)對于尚未進入爭議解決程序的爭議事項。在疫情過程中,盡快采用“各種主張權利”的方式,為訴訟時效加一道“時效中斷”的保險,并積極準備行使合同權利的材料、收集不可抗力證明,在疫情結束后盡快主張權利;(2)對于已經進入爭議解決程序的案件。持續關注疫情發展情況,跟蹤疫情對訴訟案件的影響變化,及時行使相關訴訟權利。同時,保持與法院及訴代理人的及時溝通,持續關注案涉法院關于疫情期間相關公告信息,并注意收集不可抗力相關證明、及時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如政府關于限制復工復產通知、與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來往記錄等)。
五、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做好稅務申報
疫情期間,國家稅務總局連發三個支持新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分別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9、10號文,上述公告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捐贈所涉及的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除了對涉及防疫的生產物資、防疫工作者收入、防疫捐贈、防疫物品等減增或免增稅以外,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等收入,也采取了稅收優惠,上述稅收優惠至2020年1月1日實施,滿足條件的企業2月份即可申報予以減免或抵扣。除了稅收優惠政策外,在辦稅服務方面,稅務總局發布了185項網上辦稅清單,推行非接觸式辦稅政策,具體如下:
(一) 稅收優惠政策
1、個人所得稅優惠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單位、個人進行公益捐贈后的稅務抵扣
(1)對于捐贈現金的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允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全額扣除;
(2)對于捐贈物品的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的,以及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允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2020年度從事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僅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且主營業務收入須占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的50%以上的企業, 2020年度如發生虧損,最長可抵扣未來8年所得稅前所得。
4、關于為抗疫提供支持服務的各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2)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3)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4)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5、部分省市稅務優惠政策
(1)北京市
北京市為經營困難企業辦理延期納稅,對于受疫情影響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
(2)上海市
(A)對進口防疫物資實行稅收優惠
上海市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對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B)稅務征收優惠
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免除相應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
(C)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房產或土地被政府應急征用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鼓勵社會力量積極為疫情防控捐贈現金和物資,并可按照規定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相關捐贈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補助和獎金,以及單位發給個人的疫情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D)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免于繳納定額稅款。
(3)廣東省
廣東省在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及時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
(A)深圳市
深圳市依法依規延期繳納和減免稅款。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由企業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對生產經營困難、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由企業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免征3個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江蘇省
江蘇省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減免相關稅費,及稅收申報及稅款繳納延期。在稅務減免方面,對因疫情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的中小企業,可申請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對旅客運輸、餐飲、住宿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及時辦理定額調整申請,對不達起征點的一律免除納稅義務。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疫情期間,減免中小企業委托檢驗檢測收費,免征有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減免相關特種設備檢驗收費,并開展價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和涉企收費檢查,確保各項降費政策落實到位。
在延期申報和繳納稅款方面,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中小企業,依法準予延期申報;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企業,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款。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行政處罰的納稅人,準予延期辦理,不加重處罰。
(5)浙江省
浙江省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減免小微企業稅費。對于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小微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小微企業,優先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第二為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小微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
(二)稅務征收工作
1、非接觸式辦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接觸式”網上辦稅繳費事項清單》,對于發票領用代開、稅收減免備案、稅費申報繳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等日常高頻涉稅事項,引導納稅人、繳費人通過“非接觸式”渠道辦理,企業需盡快熟悉當地稅收申報的新端口及新增網上辦事事項。
2、2月份稅收申報截止日期延長
國家稅務總局將除湖北省外2月納稅申報期限延長到2月28日,為企業留足稅務處理期間。對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后,補辦延期申報手續并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疫情嚴重地區,對繳納車輛購置稅等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
3、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4、對于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的,免于處罰
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
5、行政復議期限順延
對行政復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恢復。
(三)對于疫情期間稅務處理的建議
(1)提前網上了解稅務系統的更新及網上辦事的新要求,盡可能實現網上辦理;(2)結合公司復工時間,合理安排2月份稅務申報時間,原則上2月28日前辦理完畢,若因疫情原因,確實無法在此期限辦理的,請提前辦理或保存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并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納稅申報;(3)了解國家及當地新出稅務優惠政策,對于企業適用的優惠政策,及時進行網上申報或網上更正申報;(4)對于公司在抗疫期間進行捐贈的,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企業是否可以獲得政府“扶持”
疫情期間,為鼓勵中小企業復工生產,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銀保監、人力資源部等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出臺一系列扶持政策,著力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一)中央扶持政策概述
從中央各部委出臺的一系列政策來看,對于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協助中小企業進行融資,切實降低中小企業成本,保障勞動力,確保中小企業穩定復工,具體包括如下方面:
1、充分發揮國家財政的調控作用,通過財政貼息、優化融資擔保服務,撬動企業發展。
2、出臺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相關政策,保持市場流動性充裕合理,加大貨幣信貸的支持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3、指導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創新支持、公共服務,降低房租、電價等,切實降低中小企業的生產成本及企業日常經營成本。
4、確保重點企業用工,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通過發放吸納就業補貼、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職業培訓補助、創業補貼等形式助力中小企業穩崗復工。
(二)主要省、市、地區地方優惠政策
除了中央各部委出臺相關扶持政策外,各省、市、區等紛紛參照中央政策精神,結合地方實際予以落實,各地也紛紛出臺了具體的援企措施,以保障本地中小企業的穩定發展。在上述優惠政策中,對于部分上級政府出臺的惠企政策與下級政府的政策有重疊的,企業往往可以疊加享受優惠。各省、市、地區核心扶持政策如下:
1、復工復產保障政策
各省、市、地區切實保障企業復工、復產,通過指導企業落實復工條件,拓寬招工渠道,對協助招工的人力資源機構給予補貼,2020年2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在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方面,指導加強防疫指引,落實復工條件,統籌做好防護,拓寬招工渠道,推進線上供求匹配對接和遠程招聘,保障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盡快復工復產。
2、金融助企紓困政策
各省、市、地區發布的金融助企紓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鼓勵加大信貸投放,降低信貸費率、建立中小企業綠色通道,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加強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的作用,降低費率、對流動性困難企業、創新企業、小微企業加強融資服務、對疫情期間征信管理予以放寬。以下我們選取了北京市、廣州市的金融紓困政策作為示例。
(1)北京市
北京市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1)進一步增加信貸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增速,其中國有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20%。對因受疫情影響經營暫時出現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2)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加快和擴大LPR定價基準的運用,推動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2019年再下降0.5個百分點。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3)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中小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企業由于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積極推進擬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創新層企業申請精選層輔導驗收工作。加快資本市場線上服務平臺建設,組織輔導機構加大企業掛牌上市線上培訓力度。(3)提高融資便捷性。加強金融服務快速響應機制和網絡建設,開展“網上暢融工程”快速對接服務,降低服務成本。完善企業續貸服務中心功能,持續提高中小微企業“首貸率”、信用貸款占比,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占比提升20個百分點以上。建設基于區塊鏈的供應鏈債權債務平臺,為參與政府采購和國企采購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確權融資服務。(4)優化融資擔保服務。疫情期間,本市政府性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降低綜合費率0.5個百分點;對疫情期間提供生活服務保障的相關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5%以下;對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5)加強創新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進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產業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地區資金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力爭2020年科創類企業貸款同比增長不低于15%,有貸款余額的戶數同比增長不低于15%,針對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業信用評級負面影響的,暫不予以信用降級。對符合條件的中關村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給予貸款貼息以及債券、融資租賃費用補貼。
(2)廣州市
廣州市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個方面:(1)確保信貸余額和戶數不下降,廣州地區各銀行機構確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業、個人經營性貸款余額和戶數不低于2019年同期。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銀行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疫情期間到期的貸款,鼓勵銀行展期或續貸。(2)鼓勵各銀行機構壓降成本費率,確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業和個人經營性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餐飲、住宿、旅游、商貿、交通等行業,鼓勵銀行機構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基礎上降低10%以上。(3)綜合運用金融支持工具,用好人民銀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貸款資金,支持政策性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引導全國性商業銀行在穗分支機構下沉服務重心。市、區兩級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應取消反擔保要求,對受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擔保費率較去年同期水平下調1個百分點,市融資再擔保公司取消再擔保收費,相關經費由財政予以補助。鼓勵小額貸款、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地方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增加貸款額度、延長貸款周期、緩收或減免息費,對執行情況好的地方金融機構對其在監管評級、人才評定等方面給予支持。推動我市各類政府基金對暫時受影響的中小企業開展投資,相關投資情況一年內不納入國資考核。(4)市屬金融企業加大支持力度,廣州銀行、廣州農商銀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廣州地區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2020年計劃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570億元,并全面下調新投放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體下調幅度不低于10%。對與防疫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和受疫情直接影響較大的企業,提供更加寬松的授信條件和利率優惠。
3、財政補貼政策
在財政補貼方面,各省、市、地區充分發揮財政作用,通過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等方式助力企業發展。
(1)廣東省
廣東省財政對于擴大重點急需設備及關鍵、緊缺零部件生產予以資金支持,對國家和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醫藥衛生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部分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鼓勵各級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畜禽水產養殖企業、休閑農業企業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市縣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應收賬款融資等重點支持,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可視情展期1年,并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深圳市在貸款貼息方面明確全市產業資金優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劃撥10%的市級產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貸款貼息,對于疫情防控期內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按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總額最高100萬元的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受疫情影響,并已獲得市級產業專項資金扶持且在建設期內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向資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一般延期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深圳市福田區在此基礎上對于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的企業,按6個月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總額最高20萬元的貼息支持。
(2)南京市
南京市對于中小微企業財政補助、貸款貼息金額和比例予以明確,在財政補助方面,南京市對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其對地方的稅收貢獻額給予補助;中小微企業疫情期間就近采購技改設備補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對涉及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根據其研發投入實際,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研發獎補。執行期限為2020年2—4月。在貸款貼息方面,給予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在落實銀發〔2020〕29號文件關于適當下調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市財政整合調劑各類專項資金5億元,對小微企業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貼息3個月。
4、企業減負政策
在企業減負方面,各省、市、地區出臺一系列費用減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國資房產租金減免、用電、用氣、物流成本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停征、稅收延期或免征,社保費用降低等,以下我們選取了北京市、深圳市的減負政策作為示例。
(1)北京市
北京市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項減負措施:(1)停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停征特種設備檢驗費、污水處理費、占道費。(2)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北京市房租減免對象為中小微企業,北京市區分房屋用途,提出不同的租金減免標準,并對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小微企業設置了租房補貼優惠政策門檻。對于中小微企業承租京內市及區屬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或依照防疫規定關閉停業且不裁員、少裁員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辦公用房的,給予2月份租金50%的減免。為鼓勵相關主體減少租金,北京市通過資金補貼和政策扶持兩方面設置激勵措施。(3)為經營困難企業辦理延期納稅。受疫情影響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4)補貼小微企業研發成本。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根據研發投入實際情況,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研發費用補助。(5)對其他受疫情影響嚴重額部分行業給予特別扶持,包括符合條件的中小文化企業融資給予貼息、貼租等獎勵;符合條件的小微、初創型文化企業給予房租補貼;滑冰滑雪場所給予適當額度用水用電補貼;按照有關規定對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全額退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待疫情結束后再適時重新繳納;重點連鎖餐飲(早餐)、菜店(生鮮超市)、便利店等網點設立項目給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提高至70%;因疫情影響暫停舉辦的展會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的場租費用補貼;對采取減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勵運營的出租車企業給予一定運營補貼。
(2)深圳市
深圳市采取了如下措施:(1)減免物業租金,深圳市的租金減免對象為非國有企業、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對租用市、區政府以及市屬、區屬國有企業持有物業的,免除2個月租金。對承租市、區兩級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國有企業或家庭(個人),免除2個月租金。此外,深圳市積極鼓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公司、非國有企業、個人業主參照國有企業做法減免物業租金;(2)依法依規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無法按時繳納的,延期至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3) 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影響繳納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繳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過12個月;或緩繳不超過12個月;(4)對受影響的企業返還6個月企業城鎮污水處理費;(5)免除全市工商企業2月份當月繳交兩部制電費中的基本電費,由市財政代繳;(6)依法依規延期繳納和減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免征3個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5、勞動用工保障政策
在勞動用工保障方面,各省、市、地區政府主要通過實施失業保險費返還、費用補貼、在崗培訓補貼、靈活用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加大補貼等形式協助企業穩定經營。我們選取了深圳市和杭州市為例。
深圳市的援企穩崗政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費用返還與補貼,疫情防控期間,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生產經營困難且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5%予以返還。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的50%補貼企業。(2)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允許企業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崗工作人員和無法正常返崗人員的總體工作時間。(3)加大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力度。對2020年內根據崗位需要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企業,進一步提高培訓補貼標準,適崗培訓補貼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杭州市發布了一系列員工及企業優惠政策,通過給予企業員工租房補貼、臨時過渡性住宿優惠政策、解決雙職工家庭“看護難”補貼,切實給予員工福利,做好用工保障工作。(1)員工租房補貼,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019年全年工資收入低于7.2萬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補貼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業員工,杭州市政府給予每人500元租房補貼。(2)返工人員過渡性住宿,屬地政府統一協調一批賓館酒店,以優惠價格出租給相關企業,解決員工臨時過渡性住宿。全市統籌床位5萬張以上,政府安排2億元予以補助。(3)引導解決雙職工家庭“看護難”。因疫情防控推遲開學,雙職工家庭中有就讀小學及幼兒園子女,家中確無人照顧的,鼓勵企業安排一名家長帶薪居家看護。對非公企業,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補助。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政府隔離措施結束。
6、企業信用修復方面
對于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或無力及時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可能導致輕微違法違規或征信受損的,在疫情期間,政府實行信用修復管理。我們選取了江蘇省和上海市的扶持政策作為示例。
(1)江蘇省
江蘇省主張對企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疫情期間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督促及時糾正,免予行政處罰。適當放寬企業資質維持期限,對企業資質有效期滿、因疫情原因未能辦理維持手續的,準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辦理。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對企業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生產訂單完不成或者產品交付不及時,出現的失信行為,采取便利信用修復流程,幫助企業重塑信用,規避失信風險。
(2)上海市
上海市將積極協助受疫情影響出現失信行為的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對因參與防疫工作而導致的企業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不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支持上海市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三)我們對企業的相關建議
1、企業應關注各省市政府、區政府的相關復工扶持政策,對于部分上級政府出臺的惠企政策與下級市、區政策有重疊的,企業可疊加申請享受優惠政策;2、疫情期間,銀行開通線上貸款審批及業務辦理渠道,部分實行云審批,企業應提前規劃融資、還款等事宜,提前準備相關審批;3、對于地方政府給予的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相關措施,部分政府補貼、返還需企業主動申請,還請企業關注各主管部門網站;4、按照各省市勞動用工保障政策,合理配置勞動力,靈活用工,申請對應的援企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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