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19日,中新經緯策劃直播的第三期《財經V言》走進北京師范大學的課堂,邀請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教授,就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治理問題解答疑惑。
中新經緯客戶端11月19日電(張芷菡) 11月19日,中新經緯策劃直播的第三期《財經V言》走進北京師范大學的課堂,邀請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教授,就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治理問題解答疑惑。
財經V言現場 中新經緯 張芷菡攝
公司治理中監督職能嚴重重合
對企業經營者而言,隨著投資者對企業信息公開、投資者利益保護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監督”越來越成為繞不開的話題。而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這些聽起來“高大上”的名詞,就與企業的內部監督密不可分。高明華在課堂一開始便直接指出,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既有獨立董事又有監事會,監督職能上存在沖突,遇到問題時很容易導致“踢皮球”。
可以看到,在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制度中,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基本是不同時存在的。在英美等習慣法系國家,有獨立董事制度但沒有監事會制度;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正相反;日本則是由企業從兩者中選其一。
“監事會、獨立董事制度只選其一是因為兩者在職能上嚴重重合,”高明華分析道,“德國的監事會類似于英美的董事會,既是戰略決策者又是監督者,德國監事會具有監督職能是因為‘誰做決策誰就應當監督其落實’。根據這個原則,在中國,承擔更多監督職能的應當是戰略決策者董事會,而監事會不具備戰略決策的職能,因此監督的動力較弱。”
那么,獨立董事能否彌補公司治理中監事會“動力不足”的弱點,起到充分監督的作用呢?高明華肯定了獨立董事的重要性。他表示,當前部分中國企業的董事會決策是董事長“一個人說了算”,決策的科學性和中立性不足,獨立董事作為中立的決策者和監督者就顯得十分重要。
但他同時指出,獨立董事的改進空間還很大,有兩點問題比較突出。一是獨立董事普遍存在專業性不足的問題。許多獨立董事來自高校或研究機構,而不是來自透明的、職業化的經理人市場,對承擔獨立董事職務的公司缺乏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欠缺。二是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會比重低,難以發揮影響力。比之于美國企業的獨立董事人數通常占董事會的2/3甚至4/5,中國對獨立董事比重超過1/3的規定過低,截至去年底,在3147家中國上市公司樣本調查中,獨立董事比例超過1/2的只占不到5%。。
“三點要求”幫企業自我約束
高明華認為,自我約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建立責任機制的重要方面,企業的自我約束作用要遠大與外部約束。企業要實現自我約束應做到三點要求:對責任者“犯錯”的懲罰力度要足夠大、責任要明確到個人、有足夠的激勵力度。中國可以從國際先進的公司治理經驗中“取經”。
“美國對公司違法行為的定責詳細劃分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且處罰力度遠大于中國。”他談道。以外部治理為主的美國公司,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的信息公開接受競爭與監督,一旦被揪出問題將承擔高昂的代價。英國與美國類似,而且其《公司法》更嚴謹,英國《公司法》條例數目達中國的六倍之多。不同于美英,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國家的公司治理以內部治理為主,但法律要求依然嚴苛。
高明華提出“責任明確到個人”是為了防止決策時不認真、出問題時“踢皮球”的現象,對此,他建議引入董事會備忘錄制度。不同于董秘記錄制度下對會議討論內容、投票信息等事中行為的簡單記錄,董事會備忘錄制度更強調記錄事前行為,要充分記錄獨立董事在會前與其他獨立董事、高管、股東等相關方的溝通及調研工作。“如果董事會的某個決策做錯了,我們很容易通過‘董事會備忘錄’找到責任人,追究責任到個人,要讓每一個董事都盡心盡責。”高明華表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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